本公司根据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获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案采纳
1. 目的
本政策旨在列载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达致成员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
2. 愿景
2.1 本公司明白并深信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表现素质。
3. 政策声明
3.1 本公司认同及接受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好处。真正多元化的董事会所包括董事在技能、区内及业界经验、背景、种族、性别及其他特质均存在差异,并充分加以利用。这些差异将会用作为厘定组成董事会的理想成员的考虑因素。董事会所有任命将根据个别人士的优点而作出,并顾及包括性别在内的多元化因素。
4. 可衡量目标
4.1 提名委员会将就实施董事会多元化每年讨论及协议可衡量目标,并向董事会推荐以供采纳。
4.2 本公司旨在促进及维持董事会各董事在技能、经验、知识、专长、文化、独立身分、年龄及性别方面趋向多元化。
5. 监察及汇报
5.1 提名委员会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中从多元化角度汇报董事会的组成,并监察本政策的执行情况。
6. 检讨本政策
6.1 提名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本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会将会讨论任何或需作出的修订,再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以供审批。
7. 本政策的披露
7.1 本政策将刊登于本公司网站以供公众查阅。
7.2 本政策连同就实施本政策所订可衡量目标的概要,以及在达致该等目标上取得的进展,将于年度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附注:本文件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东可参考下文股东提名人士获选任为本公司董事之程序: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第(116)条,除于大会上退任之董事外,任何人士概无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选任董事职位(获董事会推荐选任者除外),除非正式合资格出席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股东(获提名选任董事之人士除外)签署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表明有意提名该人士选任董事职位,而该名人士亦须签署并向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66楼或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表明愿意参选(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之该名人士之履历详情)。可发出有关通知之最短期限须为至少七日,及开始递交有关通知之期限须不早于指定进行有关选举之股东大会通告寄发后翌日及不迟于有关大会日期前七日。/p>
倘于有关股东大会日期前少于10个营业日接获通知,则本公司将须延期有关股东大会,以就建议向股东提供10个营业日之通知。
1. 目的
1.1 本政策旨在制定有关确保本公司股东(「股东」)及(在适当之情况下)公众投资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可同时并及时取得平衡及容易理解之本公司资料之规定。本公司相信,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乃提升投资者关系及帮助投资者理解本公司业务表现、策略目标及计划、重大发展及管治之重要一环。本公司亦认为具透明度并及时披露公司资料可让股东及投资者作出最知情之投资决定。本公司通讯活动之目标乃真实而公平反映本公司之状况。
1.2 就本政策而言,所提述之公众投资者包括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以及汇报及分析公司表现之分析师。
2. 一般政策
2.1 董事会应与股东及投资者持续保持对话,并将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有效性。
2.2 资料应主要透过公司之财务报告(中期及年度报告)、股东周年大会及可能召开之其他股东大会,以及透过向香港联交所及公司网站提交之所有披露数据向股东及投资者传达。
2.3 本公司应一直确保向股东及投资者有效与及时发放之资料。如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本公司之公司秘书。
3 股东大会
3.1 本公司鼓励股东积极参与股东大会或(倘其无法出席大会)委任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在会上投票。
3.2 本公司须就股东周年大会作出适当安排,以鼓励股东参与。
3.3 本公司将定期监察及检讨公司股东大会程序,及(倘必要)将作出变动以确保可最为配合股东之需求。
3.4 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或彼等授权代表、适当管理执行人员及外聘核数师将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回答股东提问。
3.5 本公司鼓励股东出席公司举办之股东活动,有关公司之资料(包括其最新策略计划、产品及服务等)将于活动上传达。
4. 与公众投资者沟通
4.1 倘必要,将会为投资者举行投资者/分析师简布会、单对单会议、媒体采访及市场推广活动等以促进本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间之沟通。
4.2 与投资者、分析师、媒体或其他有兴趣之外界人士接触或对话之本公司主管人员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相关披露责任及规定。
5. 公司通讯*
5.1 公司通讯将以浅白文字并以英文及中文版本提供予股东,以方便股东理解。股东有权选择语言(英文或中文)或收取公司通讯之方式(以印刷本或透过电子方式)。
5.2 本公司尤其鼓励股东向其提供(其中包括)彼等之电邮地址以促进及时有效之沟通。
*公司通讯指由本公司已刊发或将予刊发以供其任何证券之持有人参照及作出行动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中期报告、大会通告、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
6. 公司网页
6.1 本公司网页www.bphl.com.hk设有投资者关系专区。本公司网页上之数据会定期更新。
6.2 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发放之资料亦实时登载于本公司之网页。有关数据报括财务报表、业绩公布、通函及股东大会通告及相关说明文件等。
6.3 每年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及业绩公布連带提供之所有简报会数据将于其发放后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页。
7. 股东隐私
7.1 本公司深明股东隐私之重要性及将不会在未获彼等同意之情况下披露股东之数据,惟有关规则及法例规定须予披露者除外。
(由本公司根据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案采纳)
1 目的
1.1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须向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提名适当人选,以供董事会考虑及向股东推荐于股东大会上选任为本公司董事(「董事」),或委任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
1.2 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人选数目可(按其认为适当)超过将于股东大会上委任或重新委任的董事人数,或超过需要填补的临时空缺数目。
2 甄选准则
2.1 提名委员会在评估建议候选人的合适程度时将参考以下因素:
信誉;
成就及经验;
可投入的时间及相关利益;
本公司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其确保董事会于所有方面呈现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18岁或以上)、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方面;及
就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言,候选人的独立性(须符合任何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项下所载的独立性规定)。
该等因素仅供参考,并不旨在涵盖所有因素,亦不具决定性作用。
2.2 在本公司细则条文的规限下,即将退任的董事均合资格获董事会提名在股东大会上再度参选董事。
2.3 建议人选将会被要求按既定格式提交所需的个人资料,以及提交同意书,同意被委任为董事,并同意就其参选董事或与此有关的事情在任何文件或相关网站公开披露其个人资料。
2.4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候选人提供额外资料及文件。
3 提名程序
3.1 提名委员会秘书须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并邀请董事会成员提名人选(如有)供提名委员会开会前考虑。提名委员会亦可提名未获董事会成员提名的人选。
3.2 如要填补临时空缺,提名委员会须推荐人选供董事会考虑及批准。如要推荐候选人在股东大会上参选,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提名供其考虑及推荐参选。
3.3 在直至发出本公司股东相关通函前,被提名人士不可假设其已获董事会推荐在股东大会上参选。
3.4 为提供有关获董事会提名在股东大会上参选的候选人资料及邀请股东提名人选,本公司将会向本公司股东发出通函,列出本公司股东递交提名的期限。建议候选人的姓名、简历(包括资格及相关经验)、独立性、建议酬金及任何其他资料将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规例将载于向本公司股东发出的通函。
3.5 本公司股东可于提名期限内,在没有董事会推荐或提名委员会的提名下向公司秘书发送通知,提出决议案提名本公司股东通函所载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士参选董事。有关建议候选人的个人资料将透过补充通函发送全体股东以提供有关资料。
3.6 候选人可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任何时候向公司秘书发出书面通知退选。
3.7 由于候选人的数目可能较空缺数目为多,而「总票数」方法将会被采用去厘定哪一位候选人选任为董事,因此股东提出的决议案与董事会推荐候选人的决议案须采用相同的格式。
4 保密
4.1 除非法律或任何监管机构规定,否则提名委员会成员或本公司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于本公司股东通函发出前就有关任何提名或候选人的任何资料向公众披露或接受任何公众查询(视乎情况而定)。待通函发出后,提名委员会或公司秘书或获提名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本公司员工可回答监管机构或公众人士的查询,但有关提名及候选人的机密资料则不可披露。
5 董事会的权力及责任
5.1 董事会对提名人选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有关的一切事宜将负最终责任及拥有最终决定权。
5.2 董事会须根据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的要求,在其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的政策。
5.3 董事会须监督及审阅提名政策,以确保政策对本公司的需要仍然相关,并能反映不时生效的监管规定及良好企业管治常规。
(根据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通过之董事会决议案获本公司采纳)
在百慕大法例、本公司之细则及任何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项下限制规限下,本公司可根据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之建议宣派股息。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维持或调整股本结构及预留更多资本以把握商机等)决定不宣派股息。
于决定是否建议派息及厘定股息金额时,董事会将考虑(其中包括):-
(i) 本集团之整体财务状况;
(ii) 本集团之实际及未来营运及流动资金状况;
(iii) 本集团之预计营运资金需求及未来扩张计划;
(iv) 本集团之债务与股本比例及债务水平;
(v) 本集团之借款人或会对派付股息施加之任何限制;
(vi) 本公司及本集团各成员公司之留存收益及可供分派储备;
(vii) 股东及投资者期望及行业惯例;
(viii) 整体市况;及
(ix) 董事会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因素。
根据本公司之细则;本公司可根据董事会之建议宣派股息。如自缴入盈余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会使本公司于负债到期时无力偿债或使其资产之可变现价值低于其负债,则不得作此活动。
根据百慕大《公司法》,本公司于以下情况下不得自缴入盈余宣派或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a) 如其无力或于派付后无力于其负债到期时偿债;或 (b) 其资产之可变现价值会因此低于其负债及其已发行股本及股份溢价账之总额。
(本公司根据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获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案采纳)
1 目的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致力遵守所有法律和法规,或于必要时超越法例的要求,以防止在任何业务交易中出现贪污及贿赂的情况。本政策为我们的员工提供有关如何识别及处理贿赂和贪污的信息及指引,并适用于本集团所有雇员及合约工人。
2 适用范围
贪污和贿赂包括为诱使履行或避免履行职责而提供或接受的任何非法利益或报酬。被视为贿赂的项目包括现金、现金等值物、贷款、佣金、实物利益或其他好处,但不包括在节日期间收取只具象征价值的传统礼物。
在本政策中,以下词汇具有下述含义︰
「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支付或收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例如任何职位、雇用或合约;任何贷款或其他负债的支付或清偿;任何其他服务或好处;行使或拒絶行使任何权利或任何权力或义务;以及任何要约、保证 或承诺;
「贿赂」是指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意图影响他人的行为或决定以获取或保持业务优势;
「款待」是指餐饮,招待,娱乐、社交或体育赛事之门票;及
「回扣」是指退回一笔已付或到期的款项作为进一步开展业务的报酬。
本集团将采取措施防止我们的团队成员、供货商或相关人员受贿。 政策将指出四个主要方面:
a) 贿赂他人
此定义为若您打算向另一方提供,承诺或给予好处(财务或其他),以诱使另一方不正当地履行相关职能或活动或奖励此类行为。
b) 受贿
除了您是交易的接收者外,定义与上述相同。
c) 贿赂外国官员
任何对外国官员的诱使,即使是该国的习俗和惯例。
d) 未能避免贿赂
如果与企业有关联的任何一方贿赂他人以达到企业的最终利益,则企业可能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政府法规,此政策设定了本集团于业务运营中实施和管理反贿赂和反贪污措施的立场。
以下政策原则指出与公司贿赂和贪污相关的主要风险。这些程序无法指出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但应始终遵循其精神,以帮助你做出正确的决定。请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联系您的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
3 政策
1. 防止贿赂条例
i. 集团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贪污。
ii. 雇员必须以诚信、合乎道德规范且恰当的商业操守执行工作,并遵守集团业务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法规,包括防贿法例。
2. 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工作
i. 当雇员代表集团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业务时,必需遵守当地有关防贿及商业道德的法律及规例。
3. 索取利益
i. 集团严禁雇员向客户、承办商、供货商、政府官员或其他与集团业务有关的任何人士索取任何形式的利益。
ii. 严格禁止任何疏通费。
4. 收受利益
i.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利益」指:
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
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合约;
将任何贷款、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却、解除或了结;
任何其他服务或优待(款待除外),包括维护使免受已招致或料将招致的惩罚或资格丧失,或维护使免遭采取纪律、民事或刑事上的行动或程序,不论该行动或程序是否已经提出;
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及
有条件或无条件提供、承诺给予或答应给予上文所指的任何利益。
ii. 在不会对任何商业决定或执行职务构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雇员仅可获准接受下列利益:
雇员在代表集团出席社交场合时,只可接受价值不超过港币500元之非现金礼品。印有该致送机构标志且具有限商业价值的纪念品则不在此限;
雇员可接受传统节日交换的礼物篮;
雇员可接受不超过港币500元的「利是」;如「利是」超过港币500元,雇员应立即全数退回馈赠者。如雇员未能确定馈赠者身份,必须透过部门主管将「利是」全数呈交集团人力资源部,以作进一步处理;及
非本集团人士同样可获得的商业折扣/优惠。
iii. 集团不允许雇员接受与政府及半官方机构及/或其他合约有关的租户/持牌人/业户/访客/第三方的礼物。
iv. 雇员如怀疑接受该利益会对其日常执行职务构成不良影响,或让其觉得有义务做出有违集团利益的行为,雇员应拒绝任何利益。
v. 任何免费旅程或旅费均被视为利益。雇员严禁未经集团事先同意而接受该等利益。
5. 提供利益
i. 集团禁止雇员向客户、承办商、供货商、政府官员或任何与集团业务有关人士提供任何利益。
ii. 送赠礼物时必须审慎进行,并遵守集团有关馈赠或应酬的指引。
iii. 在获得集团预先批核的情况下,提供直接与推广、展示或认证集团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免费旅程款待或偿付旅费,或可被视作恰当。
6. 慈善捐款
i. 集团参与并鼓励雇员支持慈善活动,惟须遵守有关法律及法规,及确保慈善捐款不会影响任何商业决定。
7. 政治捐献
i. 雇员不可将集团资源用于其个人政治活动,并只能使用其私人时间及费用进行政治捐献或活动,且须遵守有关法律及法规。有关活动或捐献不得与集团有任何关联。集团不会就任何个人政治捐献偿付任何费用。
8. 款待
i. 雇员可接受有业务往来的商业机构邀请出席午膳或晚膳,惟不能过分奢华、过于适度或频密,或构成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集团建议雇员不单独出席而应与其他同事一同出席宴会。
ii. 鉴于不同部门或有不同公务酬酢需要,部门主管须就接受第三方款待向雇员提供清晰指引。为秉持高度诚信,所有款待必须通过「阳光测试」,即该款待可被公开披露,且不会构成任何疑虑。
iii. 如拒绝出席会被视为不礼貌行为,在雇员可向对方作出酬答的前提下,雇员可接受邀请。
4 举报问题
每位雇员均有责任举报任何可能违反本政策的行为,当雇员知悉有人违反或潜在违反本《反贿赂和反贪污政策》的行为,请按照《举报政策》 的规定检举。
我们将认真审视所有举报的问题,并将进行秘密调查,以确定是否违反了法律或《反贿赂和反贪污政策》。所有有关于此政策的举报问题,包括任何调查结果,均会转达至企业负责人。
5 检讨及监察
本政策将定期检讨,以确保政策切合公司的需要,并能反映监管规定和良好企业管治常规。
注: 如本文件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公司根据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获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案采纳)
1. 背景
1.1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致力秉持公开、正直的最高标准及合乎道德的商业操守。 举报政策(“本政策”)构成有效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重要部分。本政策适用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1.2 “举报”是指员工或第三方(“举报者“)决定就任何有关本公司的实际或疑似不当行为或不良操守(“举报事项”)而作出善意的汇报。
2. 目的
2.1 鼓励并协助本集团的员工(“员工”)或第三方(例如客户及供货商等)提出举报事项并可保密地及以不具名方式透露其相关数据。
2.2 为员工或第三方提供举报的汇报管道及指引,以便提出关注,而非忽视问题。
2.3 在本集团受到影响或蒙受损失前,侦察并阻遏怀疑诈骗、违规或不当行为。
3. 责任
3.1 本公司的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为本政策的最终负责人,至于监督和执行本政策的日常运作则委派内部监控部门负责。
3.2 审核委员会肩负监察和检讨本政策的有效性和举报调查后的行动。
3.3 本政策已获审核委员会审批。如有任何修改或更新,必须由审核委员会审批方可实行。
4. 举报事项
4.1 举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舞弊或违规事项:
a. 刑事罪行
b. 违反法例及法规
c. 涉及内部监控、会计、审核及财务事宜的不良行为、不当或欺诈行为
d. 滥用或挪用本集团资产或资源
e. 危害员工或其他持份者的健康及安全
f. 违反本集团的政策或指引
g. 不当使用或泄露机密或商业敏感数据
h. 蓄意隐瞒上述事项
4.2 举报者无需完全查证相关举报事项,即使最后未能证实举报事项,本集团一概感激所有善意的举报。
5. 对举报者的保护
5.1 善意举报者应受到公平对待,即使举报事项未能成立,本集团致力保护举报者,以免其受到不公平解雇、伤害或不合理处分。“善意”是指举报者有合理依据相信举报事项乃真实并基于诚实而作出举报,而非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有恶意的动机。
5.2 管理层需确保举报者感到安心,不会受报复之忧虑所困扰。任何类型的报复行为均会被视为不当及将受到纪律处分。
5.3 相反,若举报者故意或恶意提供错误报告,或涉及不可告人之动机或个人利益,本集团将保留对任何人(员工或第三方)的追索权,以弥补损失。
6. 保密
6.1 本集团将竭力保密举报者的身份及其举报事项。
6.2 同样地,举报者亦应对举报事项的详情,如性质、相关人物等资料严格保密。
6.3 在若干情况下,如需根据法律及法规来披露举办者的身份,本集团将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确保举报者不会遭受伤害。
6.4 本政策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作出披露。比较之下,匿名举报的关注不太可信并为有效调查制造困难,但审核委员会仍会酌情考虑。审核委员会于行驶该酌情权时将考虑以下因素:披露牵涉事宜的严重性以及其中的潜在风险、举报事项的可信性及从可追溯消息来源确认指控的可能性。
6.5 本集团鼓励举报者挺身而出,尽量提供详细资料协助评估及调查。
7. 举报管道
7.1 如有任何员工或第三方欲提出举报,可电邮至report@bphl.com.hk(由本集团内部监控部门人员读取)或邮寄至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66楼致「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内部监控部门」。
7.2 内部监控部门将收到的举报个案及相应的跟进行动集中记录于举报登记表,并及时向审核委员会主席汇报。
7.3 如内部监控部门人员是被投诉人士,举报者须按相同地址以邮寄方式向审核委员会主席举报。
7.4 举报个案应提供不当行为之详情,包括相关事件、行为或活动、名称、日期、地点及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7.5 为确保于邮递过程中保密,请使用密封信封邮递举报个案,并注明「私人及密件 – 只供收件人拆阅」。
8. 调查程序
8.1 内部监控部门收到举报个案后,应就举报及时作出跟进。不论查证举报个案是否属实,内部监控部门需将举报个案及查证结果定期汇报审核委员会。
8.2 对于已向执行委员会或审核委员会主席汇报的个案,相关委员会或审核委员会主席将评估每一个案,并决定调查的需要。执行委员会及审核委员会主席会检讨调查结果,以决定适当行动。
8.3 如执行委员会或审核委员会主席认为合适,举报个案或会送交相关监管机构,例如香港警务处、香港廉政公署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
8.4 集团审核将根据执行委员会或审核委员会主席的指引进行调查,并于调查后提交报告予相关委员会或审核委员会主席。如有需要,执行委员会或审核委员会主席将委派合适但不隶属集团审核的人员进行或协助调查。
9. 审阅
9.1 本公司将不时检讨本政策及举报机制,以确保其持续成效。
注: 如本文件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